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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七、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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