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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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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變造之應檢證件。
  2. 2.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二、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3. 3.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4. 4.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二、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三、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四、使用試題規定之工具。 五、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六、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七、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5. 5.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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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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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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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5 條規定:「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