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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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