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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十五分鐘或無正當理由缺席監場前講習。 二、未能有效維持試場秩序。 三、遺失試題、答案卷(卡)等文件。 四、執行監場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發生糾紛。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 六、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測試事宜。
  2. 監場人員有前項情事,學術科辦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不再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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