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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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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十五分鐘或無正當理由缺席監場前講習。 二、未能有效維持試場秩序。 三、遺失試題、答案卷(卡)等文件。 四、執行監場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發生糾紛。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 六、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測試事宜。
  2. 2.監場人員有前項情事,學術科辦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不再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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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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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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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29 條規定:「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