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六個月: 一、無正當理由缺席監評前協調會。 二、術科測試時,因疏忽未當場發現應檢人舞弊。 三、術科測試時,離開監評崗位或從事其他與監評無關工作。 四、術科測試時,向應檢人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技能性提示。 五、術科測試時,與應檢人交談非關監評事項。 六、術科測試時,未將其通訊器材關閉。 七、對應檢人評審表扣分項目,未詳實記錄扣分原因。 八、測試成績核算錯誤。 九、未參加監評人員違失講習。 十、其他影響應檢人權益或測試事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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