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
-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二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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