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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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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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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
核
紀錄。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
記錄
有前二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
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錄送請中央
主管機關
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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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類開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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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規範製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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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試題命製與閱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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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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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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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33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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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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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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