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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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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變造之應檢證件。
  2. 2.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傳遞資料或信號。 二、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測試。 三、互換工件或圖說。 四、隨身攜帶成品或試題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與測試無關之物品等。 五、故意損壞機具、設備。 六、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或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3. 3.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二、自備工具、工件及相關物品之處置,未依監評或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四、明知監評或監場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4. 4.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5. 5.術科測試有分節或分站方式,經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予以扣考者,不得再參加各分節或分站測試,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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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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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8 條規定:「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