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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書。
  2.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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