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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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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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職前訓練經費補助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受理申請。這個規定是指執行機關,也就是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處理職前訓練經費補助的申請事宜。這項規定的依據在於法條中「執行機關」一詞的指定,且參考資料裡沒有關於此條的範例。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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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