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1.25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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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受理申請。
得標廠商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職前訓練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經費,其訓練時數視各該訓練課程之需求而定,其時數以三百小時為度。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執行機關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應通知得標廠商。
-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經執行機關審核同意者不受額度限制。
-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
執行機關應就核定補助之職前訓練訂定查核計畫,得標廠商辦理不善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不予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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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1.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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