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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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 2.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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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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