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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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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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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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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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