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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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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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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