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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營業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2.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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