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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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各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團體應主動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按摩業者接受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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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按摩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各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團體應主動協助會員,並定期輔導按摩業者接受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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