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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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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職類有二個以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共同辦理測試時,應由負責協調之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下列事項: 一、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二、齊一測試材料之品質與規格。 三、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四、測試開始與截止日期。 五、試題疑義之處理。 六、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七、其他有關行政試務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19條,當同一職類有二個以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共同辦理測試時,需要由負責協調的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以下事項: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齊一測試材料的品質與規格、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測試開始與截止日期、試題疑義的處理、監評人員遴聘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行政試務事宜。 根據檔案法第18條第4款,當涉及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時,機關得拒絕申請。這表示在這些情況下,機關有權不提供相關資料,以確保該資料的保密性。 在此情況下,根據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19條的規定,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辦理測試,需要協調相關事項,以確保測試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防止測試過程中出現偏差或不公平的情況。 因此,根據相關法規,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19條的設立是為了保障技能檢定測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並確保相關資料的保密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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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 19 條規定:「同一職類有二個以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共同辦理測試時,應由負責協調之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下列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