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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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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辦理單位登錄成績及檢還報檢人員名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試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術科測試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費」註記。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對章。 三、術科測試成績評定後十五日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試人數統計表及報檢人員名冊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結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26條規定了測試辦理單位在登錄成績及檢還報檢人員名冊時應注意的事項,包括測試結束後登錄成績、記錄成績的方式以及成績評定後的報告事宜。根據台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9條的規定,成績應於測試結束後七日內公告,並應於評定後十五日內正式備文並函送主管機關結案。這條法條的項目都與相關法規完全一致,符合法律要求。 然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作為參考資料。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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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 26 條規定:「測試辦理單位登錄成績及檢還報檢人員名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