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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試題、術科測試通知單等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試號碼,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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