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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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鑑之職類級別最近三年術科測試參檢平均人數與評鑑合格單位檢定容量比較後,有評鑑合格單位每年平均辦理場次低於五場次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該職類級別評鑑申請。但基於地區性特殊考量或政策性需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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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評鑑之職類級別最近三年術科測試參檢平均人數與評鑑合格單位檢定容量比較後,有評鑑合格單位每年平均辦理場次低於五場次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該職類級別評鑑申請。但基於地區性特殊考量或政策性需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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