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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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單位,其條件如下: 一、職業訓練機構:經登記或許可設立,領有證書,並設有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訓練班次者。 二、學校:經核准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領有證書,並設有與評鑑職類相關科系者。 三、事業機構:領有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載有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投保社會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 四、團體:經許可設立並領有許可證之縣 (市) 級以上同業公會、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或全國性財團法人,其章程所訂任務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者。 五、政府機關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依政府組織法規設置之機關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 前項申請評鑑單位申請評鑑之場地應為自有。如非屬該單位自有,而以租(借) 用場地替代時,應檢具二年以上之租約或借用同意書,其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證書效期應與該場地租約或借用同意書終止日期相同。 前項所稱自有,為持有該申請評鑑場所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但在室外進行術科測試之職類,自有為持有土地所有權。 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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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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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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