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 三、監評人員資格之審定及訓練。 四、監評人員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五、監評人員資料之維護及管理。 六、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 七、監評人員之獎懲。 八、其他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根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包括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之訂定、修正及解釋,監評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監評人員資格之審定及訓練,監評人員證書之核發及管理,監評人員資料之維護及管理,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監評人員之獎懲,以及其他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這些規定確保監評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資格得到認可,並且明確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監評人員的管理職責。其來源包括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條,職業訓練法第33條以及其他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例如,根據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以及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等。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技能檢定的公正和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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