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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五章 監評人員之考核

§ 19–257

19
監評人員於監評人員證書存續期間,不得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取消其監評人員資格,並通知繳回監評人員證書。
20
監評人員應聘擔任監評工作應準時到場,並出席監評前協調會,以齊一監評尺度。
21
監評人員應充分熟悉監評職類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以建立技能檢定公信力。
22
監評人員對於術科測試成績或因職務及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事項,應負保密之責。
23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不得受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應將該情事通知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或未能出席監評前協調會,致影響監場或監評工作。 二、未能有效維護試場秩序。 三、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試卷、試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 四、執行監評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員發生糾紛。 五、未能充份熟悉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致無法勝任監評工作。六、未能以認真負責態度執行監評工作,致測試成績算或登錄錯誤。 七、擅自對外宣告測試成績。 八、洩漏或盜用屬於密件之試題、評審標準、評審表及參考答案等資料文件。 九、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 十、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員權益及測試事宜。
24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25
為瞭解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之情形,試務辦理單位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應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紀錄表。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經紀錄有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所列情事者,應將該考核紀錄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