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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