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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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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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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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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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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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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第 24 條規定:「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