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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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試試題,其應涵蓋項目、內容及書寫順序如下: 一、試題使用說明: (一) 公開或保密。 (二) 試題一套共幾題。 (三) 檢定承辦單位應準備材料。 (四) 使用試題之方式如下: 1 負責抽題之單位。 2 每位考生每站均須測試或抽樣測試。 3 全份試題每場抽出其中一題測試或所有試題由全部應檢人員自行抽選測試。 (一) 檢定時間共為多少,分站時間是否包含讀圖及熟悉機具、設備時間。 (二) 檢定辦理單位寄發術科測試資料之日期。 (三) 寄發資料之內容。 二、應檢人員須知:敘明術科測試應檢人員之規定事項,本職類要求、說明、限制、禁止、評審等事項及工件加工之說明等。 三、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表:列舉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所需之機具、設備。各職類命題委員應於命製術科測試試題時,一併完成該職類之場地、機具、設備標準表。 四、應檢人員自備工具參考表:列舉應檢人員自備工具。 五、材料表:檢定所需之各項材料名稱、規格、數量、加工要求及其他規定等。 六、術科測試試題:應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等類型命製。 七、評審表:應配合試題內容及項目分別詳列各評分要項,並按各職類特性決定評分方式,係採數位或每人一份評審表;如採分站檢定評分時,應另加填一份成績總評表。評審表之設計應以方便、明顯及易於評審為原則。 八、評審說明:詳細說明如何評審 (分) 、如何評定及格或不及格及其他評審有關規定等。 九、檢定時間、級別、題號、投影法、比例、單位、命題暨審查委員、核定機關及本會核定日期等有關事項,視各職類需要,應於適當位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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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