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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12.31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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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維護技能檢定規範及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命題之品質與均一性,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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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一律採用「 (職類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在標題右下方註明公告日期與文號。 二、級別:依其技能檢定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級或單一級。 三、工作範圍:簡要敘明本職類本級別之檢定範圍 四、除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外,各級別應具知能之書寫格式及次序如下:(一) 丙級:應具備之技能及相關知識。 (二) 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之技能與相關知識。 (三) 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之技能與相關知識。 (四) 單一級:應具備之技能及相關知識。 五、規範本文分為下列四欄: (一) 工作項目:列舉出檢定職類各級別之主要工作項目。 (二) 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列出所需之技能種類。 (三) 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列出其技能標準。技能種類及技能標準二欄,為命製術科測試試題之依據與範圍。但術科測試有礙難時,可於學科試題中測試之。 (四) 相關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即為命製學科測試試題之依據及範圍。 六、各職類群經統籌規劃後,其規範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知能」二部分;「專業知能」規範本文之書寫方式與前款相同;甲、乙、丙級「共同科目」共用於該職類群之每一職類,其本文分為下列三欄: (一) 科目:列舉該檢定職類群各級別之主要學科測試科目。 (二) 檢定項目:針對各科目,列出應寫之檢定項目。 (三) 相關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為命製「共同科目」學科測試試題之依據及範圍。 技能檢定之職類僅有甲級或乙級者,其各級別應具備之知能,得比照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書寫格式辦理。但各職類群經統籌規劃後,得採適用該職類群之一致敘述方式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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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訂或修訂規範均應加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之由、分項、分級依據及其行業中定位等;修訂規範時並應製作修訂對照表,提請技能檢定委員會審議。 前項對照表內容應包含原條文、修訂條文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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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委員對命製學、術科測試試題過程中持有或知悉之試題及其相關內容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不得洩漏或據以編印成書本、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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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委員於命題前應先商訂本職類各級別技能檢定規範中各工作項目所佔之百分比;並依規範所定範圍命題,是題及選擇題各半,且應顧及試題品質、難易度及比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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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測試試題之是題應依規定採倒扣計分方式,答錯一題,倒扣○.五分,其題意不得含糊不清,並避免應檢者一看即知是錯或對之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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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測試試題之選擇題應採四選一之作答方式,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避免使用「以上皆對」、「以上皆可」、「以上皆」、「不一定」等及一看即知之答案。 二、若答案為四個數字,應依序排列。 三、試題或答案採圖形、符號者,須有正式製圖或清晰可辨之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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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試試題內容、項目應涵蓋技能檢定規範中技能種類及技能標準之全部技能,並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方式命製。命製時,並應綜合考量術科測試檢定場地條件,同級別試題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是否一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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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試時間,應考慮行業需求、試題水準、應檢人員負擔及主辦單位行政作業等因素,甲級、乙級及丙級之測試時間,分別以七小時、六小時及四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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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術科測試試題以檢定當日發給試題為原則;乙級及丙級以公開試題之方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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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試試題,其應涵蓋項目、內容及書寫順序如下: 一、試題使用說明: (一) 公開或保密。 (二) 試題一套共幾題。 (三) 檢定承辦單位應準備材料。 (四) 使用試題之方式如下: 1 負責抽題之單位。 2 每位考生每站均須測試或抽樣測試。 3 全份試題每場抽出其中一題測試或所有試題由全部應檢人員自行抽選測試。 (一) 檢定時間共為多少,分站時間是否包含讀圖及熟悉機具、設備時間。 (二) 檢定辦理單位寄發術科測試資料之日期。 (三) 寄發資料之內容。 二、應檢人員須知:敘明術科測試應檢人員之規定事項,本職類要求、說明、限制、禁止、評審等事項及工件加工之說明等。 三、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表:列舉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所需之機具、設備。各職類命題委員應於命製術科測試試題時,一併完成該職類之場地、機具、設備標準表。 四、應檢人員自備工具參考表:列舉應檢人員自備工具。 五、材料表:檢定所需之各項材料名稱、規格、數量、加工要求及其他規定等。 六、術科測試試題:應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等類型命製。 七、評審表:應配合試題內容及項目分別詳列各評分要項,並按各職類特性決定評分方式,係採數位或每人一份評審表;如採分站檢定評分時,應另加填一份成績總評表。評審表之設計應以方便、明顯及易於評審為原則。 八、評審說明:詳細說明如何評審 (分) 、如何評定及格或不及格及其他評審有關規定等。 九、檢定時間、級別、題號、投影法、比例、單位、命題暨審查委員、核定機關及本會核定日期等有關事項,視各職類需要,應於適當位置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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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試試題於命製完成經初步審查後,須再辦理試作,以了解術科測試時間、試題難易度及檢定現場有關事宜等。 前項試作由命題委員會同本會派員辦理,試作完畢,應提出試作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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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類命題委員於術科測試試題命製完成時,並應提報該職類術科測試所需各項費用,其費用之計算、包含監評費、交通費、差旅費、人事費、材料費、行政作業費等項目。其費用計算表由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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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類之命題委員,參加該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學科試題於試前公開之職類,可參加檢定;學科試題未於試前公開者,命題後三年內不得參加該檢定。 二、術科試題於試前公開之職類,可參加術科測試;術科試題未於試前公開者,命題後三年內不得參加該檢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