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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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訂或修訂規範均應加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之緣由、分項、分級依據及其行業中定位等;修訂規範時並應製作修訂對照表,提請技能檢定委員會審議。 前項對照表內容應包含原條文、修訂條文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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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編訂或修訂規範均應加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之緣由、分項、分級依據及其行業中定位等;修訂規範時並應製作修訂對照表,提請技能檢定委員會審議。 前項對照表內容應包含原條文、修訂條文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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