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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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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六款內容者,應報請認證機關(構)核定
  2. 2.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內容變更,致影響技能職類測驗之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經認證單位立即停止辦理測驗,並廢止其認證合格處分,註銷合格證書及通知繳回。
  3. 3.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內容變更,有違反測驗公平原則或影響參加測驗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經認證單位立即停止辦理測驗,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認證合格處分,並註銷合格證書及通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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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六款內容者,應報請認證機關(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