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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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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證機關(構)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
  2. 2.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證機關(構)。必要時,認證機關(構)得辦理複驗。
  3. 3.經認證單位對於追蹤查驗或複驗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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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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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認證機關(構)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