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下年度認證業務,應於當年度十月前公告受理申請。
依照《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下年度認證業務時,應於當年度十月前公告受理申請。根據相關資料,例如技工院校辦理技能檢定的申請公告,就是依照這項法規所訂定的期限進行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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