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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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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裁判長或代行其職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解聘: 一、參賽選手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競賽期間應迴避而未迴避。 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偏頗。 三、競賽期間未能有效維持競賽秩序、執行競賽工作態度欠佳。 四、競賽期間未能以認真負責態度執行競賽工作,致競賽成績算或登錄錯誤。 五、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答案卷(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 六、洩漏屬於保密性試題、評分標準、評分表、參考答案、競賽成績、因職務及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 七、提供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 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九、其他影響參賽人權益或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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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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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 持有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過失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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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5 條規定:「全國裁判長或代行其職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解聘: 一、參賽選手為其配偶、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