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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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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 二、推薦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並分配工作。 三、協助借用競賽場地、設備及器材。 四、審查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五、擬訂國手訓練計畫、指導培訓及撰寫報告書。 六、商請贊助單位提供國手之訓練場地、材料、機具、師資、裝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兼任技能競賽技術小組之成員。 九、兼任國際裁判。 十、辦理其他競賽相關事項。
  2. 2.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全國副裁判長代行;全國副裁判長無法代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全國裁判長資格者代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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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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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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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 二、推薦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