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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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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但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單一職類者,二個職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以上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2. 2.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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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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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6-1 條規定:「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