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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競賽組別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競賽組別職類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2. 最近十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3.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競賽組別亞洲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競賽組別職類亞洲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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