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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得逕行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職類之國手選拔賽,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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