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4 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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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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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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