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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場次競賽結束,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
  2.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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