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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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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場次競賽結束,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
  2. 2.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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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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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39 條規定:「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