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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
  2. 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前項獎助學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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