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2.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