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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 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 二、獲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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