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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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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 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 二、獲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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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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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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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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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3 條規定:「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 一、獲中央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