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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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 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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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規定,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第 3 條允許主管機關依產業需求或職業訓練需求,委託特定單位辦理培訓工作。具體來說,可以委託的單位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以及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相關的公司法人。這些單位都有可能被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舉例來說,根據《職業訓練法》,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可以被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的技術人力,這符合該法律的規定。 另外,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相關的公司法人也可以被委託辦理相應的培訓工作,這項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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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