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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9.26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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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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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 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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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業務範圍。 二、委託對象之資格。 三、委託之期間。 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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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 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 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 三、訓練課程之執行。 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 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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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受託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屬第三條所定之單位。 二、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具訓練執行能力。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辦理訓練績效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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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
  2. 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不經公開甄選程序,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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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 二、委託之費用及其給付條件。 三、委託事項之履約期間。 四、委託事項之履約管理。 五、委託事項之成果驗收及績效評估。 六、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違反契約之處理。 七、訓練委託之權利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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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將訓練委託之下列資訊公告之: 一、法規依據。 二、訓練受託單位名稱。 三、委託事項及範圍。 四、委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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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
  2.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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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 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前條規定。 五、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六、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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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9.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