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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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 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前條規定。 五、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六、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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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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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契約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法令名詞
-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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