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
- 2.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回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