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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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 二、委託之費用及其給付條件。 三、委託事項之履約期間。 四、委託事項之履約管理。 五、委託事項之成果驗收及績效評估。 六、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違反契約之處理。 七、訓練委託之權利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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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 二、委託之費用及其給付條件。 三、委託事項之履約期間。 四、委託事項之履約管理。 五、委託事項之成果驗收及績效評估。 六、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違反契約之處理。 七、訓練委託之權利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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