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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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
- 2.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不經公開甄選程序,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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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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