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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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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或業務項目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會成員之變更,或其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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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