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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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或業務項目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會成員之變更,或其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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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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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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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