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信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3.14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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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 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
-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 受託人申請前條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成立諮詢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章程。
- 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第一項第五款身分證明文件得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 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確屬妥適。 五、信託監察人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諮詢會成員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確屬妥適。
- 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設立許可予受託人。
- 受託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受託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之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公益信託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公益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全文共 3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3.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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