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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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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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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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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