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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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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2. 2.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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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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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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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