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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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依申請或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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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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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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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